一是,特区依(yī )据基本法维护和落实中央全面管治权(quán )。比(bǐ )如,根(gēn )据基本法的规定,由中央行使国家的主权,特区作为国家的一个地方,没有“自决权”。二〇一四年(nián )澳门有团体发起所谓的“公投”活动,公然挑战国家主权,特区落实基本法的规定,依法予以禁止。根据基本法的规定,中央对特区政治体制发展拥有主导权和决定权(quán )。二〇一二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,修改基(jī )本法附件一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(fǎ )和附件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,特区政府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完成本地选举法律(lǜ )的修改(gǎi )工作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(zhǔn )和备案,维(wéi )护中央管治权的权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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